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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www.cslawyer.com.cn 08-09-04 13:51:25  【关闭

一、某个民营上市公司的住宅工程邀请我单位去施工,招投标手续也办了,备案合同也签了,但对方没有给我们,对方要我们写了一个书面承诺不按投标报价执行(原因是当时投标报价比较高),现房屋已施工完毕,资料已移交,为了要订一个补充结算及付款协议,我们钥匙没有交,现在对方答应订补充协议。请问:
1、 我们应该和对方履行合约?
2、 在履行中应注意哪些方面的事情?
3、 如对方没有按白合同支付工程款,我们是否可以拒交钥匙?
答:1、一般而言,合约以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准,合约一旦签订,真实有效,双方就应当履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招投标工程,且存在黑白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情形,则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在履行时应重点注意证据的收集保管,比如工期、工程变更等的签证资料,还有不要轻易同意按比中标价下浮结算。
3、对招投标工程而言,黑白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时,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因此,你们可以主张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双方就结算签订补充协议,你们实际上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至于拒交钥匙可以作为谈判的法码,但你们必须确信你们是有合法理由拒交的,否则造成业主损失也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业主直接分包的内容(如钢结构)拖延工期,引起整个工程工期拖延,合同中未约定索赔内容,索赔如何做?
答:由于业主直接分包的分包人工期拖延导致整个工期的延误,发包人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要有证据证明该分包系业主直接分包(比如他们的分包合同),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业主赔偿窝工的损失等。

四、总包方以项目部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
答:具体要看项目部盖章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你公司有理由相信该项目部有权代表总包方签约,则视为总包方公司的行为,那么该合同有效。

五、某工程三月份开工,合同工期为二个月,但开工后因规划变更,涉及了大量的拆迁,故施工具备条件的仅占1/4,另3/4的拆迁何时完成尚不可知。该部分损失怎么办?因施工按二月组织,投入了人员和设备,造成的窝工怎么办?(合同规定一切材料自购,风险自担)
答:一般,发包方应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包括三通一平,因此,如果拆迁工作未做好导致工期延误、窝工,施工企业可向发包方主张窝工损失,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六、某项目由甲方(开发公司)开发,与乙方(建筑公司)中标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乙方就此项目与丙方(包工头)签订了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了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总价格,但丙方就合同中的提留款作出异议,内部合同约定条款为“丙方作为乙方的项目部,按工程决算总价减税金后,提留15%”丙方认为乙方应在工程结束后把15%给丙方,而乙方认为15%是作为管理费的,因为乙方给丙方的结算方式是:工程量按实,套用江苏省2001版综合定额及有关取费标准。乙方认为丙方为下属项目部。其提留15%理应为管理费,而丙方认为合同中未说明提留15%的流向,请问究竟是归乙方所有还是归丙方所有?
答:内部承包合同通常是约定由项目部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剩余的为项目部承包所得,即包干承包。内部承包合同基本上不可能约定承包人享受固定利润的。因此,合同约定15%的提留从通常意义理解应该是指管理费。但从实践来看,15%的管理费(且不含税金)比例似乎过高。因此,丙方可能以当时签约有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为由要求降低管理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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